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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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43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志彬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938、12523、29016、30378、32108號、110年度偵緝字第3835、3836、3837號、111年度偵字第4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詹志彬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財物,被犯罪集團利用以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藉此躲避警方追查,竟仍基於縱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他人持其金融帳戶以為詐欺犯罪工具,均無違反其本意之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配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至臺北市○○區○○路00○00號1樓、67號2樓之5及2樓之6「永豐商業銀行西門分行」,將其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帳戶)辦理約定轉帳設定,復於109年10月27日至同年11月1日14時40分許期間之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上開永豐帳戶之存摺、金融卡,連同提款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個人印章及身分證等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容任該詐騙集團使用上揭金融帳戶以遂行詐欺行為。嗣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進入上開永豐帳戶內,並旋遭轉匯一空。嗣 余晨君 、 陳品言 、 吳庭臻 、 賴美華 、 張雯婷 、 姜元翔 、 洪淑美 、 林欣儀 、 黃世燕 發現遭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之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之原則,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4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1年3月15日繫屬本院,而經本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194號審理中等情,有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經本院核閱前案起訴被告之上開犯罪事實,與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均係為交付同一永豐銀行帳戶之行為,且交付之時間互核無違,堪認本案與前案為同一案件,則檢察官就被告同一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復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11年3月16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3月16日新北檢錫審110偵8938字第1119028064號函上本院收狀戳可憑(見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39號卷),因本案繫屬在後,就此部分自不得審判,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對象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參考案件1余晨君(有告訴)109年10月某日。詐騙集團成員在交友軟體APP「歡歌KTV」以暱稱為「擱淺」之帳號,結識余晨君並佯稱下載「Blockchain」可進行區塊鏈投資獲利云云,使余晨君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10日12時15分許、16分許、19分許分許。5萬元、5萬元、15萬元、5萬元。110年度偵字第8938號2陳品言(有告訴)109年10月10日某時。詐騙集團成員在交友平台RELA以暱稱「 楊瑩瑩 」之帳號向陳品言佯稱下載虛擬貨幣錢包幣安APP可獲利云云,使陳品言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10日12時19分許。44萬747元。110年度偵字第12523號3吳庭臻(有告訴)109年11月4日1時49分許前某時。詐騙集團成員在交友軟體「Paktor」以暱稱「 劉金超 」之帳號,向吳庭臻佯稱可帶著其賺錢,但需要下載APP「EDDID」,加入賺錢行列需要買賣礦幣云云,使吳庭臻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12日15時33分許。5萬元。110年度偵字第29016號4賴美華(有告訴)109年10月某日。詐騙集團成員在語言學習軟體「TANDEM」以暱稱「 張嘉凱 」之帳號,向賴美華佯稱可透過博弈網站「澳門銀河」獲利云云,使賴美華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11日20時42分許、109年11月12日0時28分許。10萬元、10萬元。110年度偵字第30378號5張雯婷(有告訴)109年10月2日21時許。詐騙集團成員在交友軟體「pairs」以暱稱「 昊昊 」之帳號,向張雯婷佯稱投資網站「星展國際」可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使張雯婷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11日15時36分許。5萬元。110年度偵字第32108號6洪淑美(有告訴)109年8月某日。詐騙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臉書以暱稱「 謝俊軒 」之帳號,向洪淑美佯稱可學習投資理財,於虛擬貨幣平台FXTMbct入金云云,使洪淑美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12日16時13分許。4萬5,455元。110年度偵緝字第3835號7姜元翔(有告訴)109年10月27日某時。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名稱「萊斯國際」,向姜元翔佯稱可買賣股票獲利云云,使姜元翔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1日17時46分許。5萬元。110年度偵緝字第3836號8黃世燕(有告訴)109年8月4日某時。詐騙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臉書以暱稱「 丁海 」之帳號,向黃世燕佯稱投資網站Robinhood透過比數字大中小方式獲利云云,使黃世燕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11日14時40分許。3萬元。110年度偵緝字第3837號9林欣儀109年10月30日某時。詐騙集團成員在交友軟體「party」以暱稱「 李浩 」之帳號,向林欣儀佯稱可透過CITI博弈網站投資,提高會員等級獲利更多云云,使林欣儀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11日15時11分許、12分許。4萬4,865元、4萬元。111年度偵字第42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