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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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酌定租金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80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陳愛卿 被上訴人即原告 余宗旭 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980號請求酌定租金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計算式:15280x0.07x36.19x(2+141/365)+15760x0.07x36.19x(2+8/365)=173096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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