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430號原告穗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鐘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涂若望楊嘉慧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參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捌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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