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宏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792號」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79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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