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533號聲請人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對人嚴志超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寄送之文件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然查相對人戶籍地址仍設原址,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及退件信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536號債權憑證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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