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凡(原名林義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王國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4349號、107年度偵字第16916號、107年度偵字第22130號、107年度偵字第25914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514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515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516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517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鄧瑋琪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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