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被告丁○○
超峰速件運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甘大空
法官黃琴媛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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