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2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丙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天揚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0,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600元×面積958.24㎡=1,533,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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