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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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0號再抗告人保證責任雲林縣火雞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炳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簡長欽 間因本院102年度抗字第10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冷明珍
法官蔡鎮宇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