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0號上訴人 陳勝統
陳吳足 陳勝誠 陳勝旗 陳仁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邵立其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7,8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洪明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