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896號聲請人 楊一羽 聲請人 楊右德 聲請人 楊千蔚 聲請人 楊詠琳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莊喻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7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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