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簡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簡聲字第127號聲請人 林球生 聲請人 吳桂玉 聲請人 張俊宏 聲請人 張佳萍 聲請人 張瑞英 聲請人 張美智 聲請人 張生 塗聲請人 張慧智 聲請人 游文生 聲請人 游博堯 聲請人 游曉晨 聲請人 張慧如 聲請人 張淑珍 聲請人 張馨妮 聲請人 盧純真 代理人 盧文誠 (盧純真之代理人)相對人 王鼎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
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