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博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博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博鈞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胡博鈞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高增泓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受刑人胡博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8.05.06│108.05.13│108.05.10│├──────┼───────────┼───────────┼───────────┤│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22164號│20279號│1433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高雄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94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655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18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12.19│109.01.10│109.02.05│├─┼────┼───────────┼───────────┼───────────┤││法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94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655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188號││判├────┼───────────┼───────────┼───────────┤│決│判決確定│109.01.13│109.02.20│109.03.1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142號│6103號│3382號││││││└──────┴───────────┴───────────┴───────────┘受刑人胡博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04.11│108.05.07││├──────┼───────────┼───────────┼───────────┤│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8977號│14030、1942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23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15號│││實├────┼───────────┼───────────┼───────────┤│審│判決日期│109.03.24│109.04.21││├─┼────┼───────────┼───────────┼───────────┤││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23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15號│││判├────┼───────────┼───────────┼───────────┤│決│判決確定│109.04.22│109.05.2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75號│9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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