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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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許惠溱
許國祥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蔡美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 呂建台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訴字第411號業務過失致死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
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100年度訴字第441號業務過失致死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100年10月6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