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26號原告 高中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俊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俊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20,000元,應繳裁判費20,0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5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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