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司調字第309號
聲請人 陳彥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銘松 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時,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另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調解
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項、40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僅聲稱與相對人陳銘松有借名登記房屋糾紛,未敘明相關爭議情形及法律關係,經本院於110年8月6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敘明與相對人間之爭議情形及法律關係,並提出系爭不動產所在位置、門牌及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惟聲請人經合法通知,迄未補正,可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應以裁定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