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32號原告 林佩茹 被告 歐陽萱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呂立彥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字第43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陳柏嘉法官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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