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383號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健發 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351,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聲明及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