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5908號債權人 蔡翔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囿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曾囿傑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曾囿傑所有。
㈡提出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3年8月6日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算是否有誤?(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㈣提出LINE截圖Jie..傑為債務人曾囿傑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債務人「曾囿傑(住○○市○○區○○路000號之8)」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