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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