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出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86號原告宏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鍾啟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智欽 等4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更正為被告許智欽應給付原告鍾啟芳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見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等
4人連帶給付原告宏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3,989,83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7,989,831元【計算式:4,000,000元+3,989,831元=7,989,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10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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