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林麗輝 訴訟代理人 王暐凱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被告 江勝一 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 律師被告 林雅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易字第6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江勝一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639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江勝一無罪在案(另原告主張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林雅惠,並非本案刑事案件被告),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于真
法官張兆光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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