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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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81號聲請人 吳木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新臺幣/民國)│├─┬─────────┬──────┬─────┬──────┬──────┤│編│發票人│票面金額│本票號碼│發票日│到期日││號│││││││││││││├─┼─────────┼──────┼─────┼──────┼──────┤│1│昆漢建設開發股份有│2,000,000元│TH0000000│72年5月25日│72年8月25日│││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