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柏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柏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柏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受刑人黃柏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1級毒品)│(販賣第1級毒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年6月││├───────────┼───────────┼───────────┼───────────┤│犯罪日期│99.04.28│99.04.2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142號│99年度偵字第882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871號│100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12│101.03.07││├─┼─────────┼───────────┼───────────┼───────────┤│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7286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13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1.25│101.06.21││├─┴─────────┼───────────┼───────────┼───────────┤│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1年度執他字││││6000號(已執畢)│第9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