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46號聲請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維倫 相對人 張富容 債務人栓盛木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能銓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張富容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栓盛木業有限公司、張能銓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買賣價金、租金、借款、貼現、墊款、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8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栓盛木業有限公司、張能銓於107年9月4日向聲請
人購買物料、訂立契約、分期付款該貨款5,340,000元,付款期限至108年5月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8年4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73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乙份、本票1紙、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票據信用查覆單乙份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北屯││15-37│268.00│1000分之62│└─┴───┴────┴───┴───┴──────┴────┴──────┘┌─┬──┬───────┬────────┬────────────┬────┐│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3987│臺中市北屯區北│005層鋼筋混凝土│五層49.94│陽台9.83│全部││││屯段15-37地號│造、住家用│合計49.94│││││├───────┤│││││││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1段133巷29││││││││之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