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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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莊秋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秋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6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惟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之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之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參,是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直接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
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個,驗餘淨重共計1.9441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AA990號毒品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