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28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鈺鑫
王桂香 葉佳芬 被上訴人(即原告) 溫有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0日所為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41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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