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802號債權人甲○○
樓債務人鐿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鐿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丁○○、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丁○○、乙○○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不得轉讓。又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票據之人,不負責任。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係票據上之請求。依債權人於聲請狀所附之支票上,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債權人即執票人,自不得對背書人為票據上之請求,又查,債務人丁○○、乙○○係該支票之背書人,故本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丁○○、乙○○部分之聲請,與法不合,自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曾宇婷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