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2號原告 楊蔡錦鳳 被告 林嘉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19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廖晉賦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