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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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2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易謀選任辯護人李晉銘律師被告林煥叡
鄭瑞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記載,更正為「00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0」,此誤寫並不影響本院上開判決之意旨與全案之情節,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華媚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伶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