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6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世南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雜費,究為何意?即請求違約金之數額為何?雜費項目及其數額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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