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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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12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大宇 被上訴人即原告 汪嘉怡
許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934,000元(見本院卷第12
6頁反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6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