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467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周錕琦 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0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0日所為110年度司促字第2467號之支付命令內容,與債權人聲請狀所載相符,無顯然錯誤之情形,依法自不得逕予准許裁定更正,是債權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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