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814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袁曉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可資參照。次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債權人未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亦應依同法第513條之規定裁定駁回。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3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債務人袁曉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二、請補繳本件聲請費用500元」,該通知書已於110年12月6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釋明、亦未繳費,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陳明華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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