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184號原告 張施銀 審訴訟代理人 楊富勝 律師被告 陳金坤
曾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與 陳金福 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三所示。
二、訴訟費用按附表二「訴訟費用之負擔」欄所示之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為訴外人陳金福之債權人,依照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66號民事判決所示,對陳金福有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本金及利息債權存在(下稱系爭債權),迄今尚未獲清償。而陳金福名下尚有與被告共同繼承自被繼承人 劉秋香 而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編號1-3部分並於民國100年6月9日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惟被告及陳金福迄今仍未達成分割協議,陳金福既怠於行使分割系爭遺產之權利,伊為保全債權,自得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陳金福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被代位人陳金福與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陳金福積欠其系爭債權,迄今尚未清償,而陳金福與被告共同繼承自被繼承人劉秋香而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66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及戶籍謄本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9-47、83-85頁),並經本院調閱劉秋香之系爭遺產繼承登記申請資料、申報遺產稅資料等件可佐(見本院卷第66-70、104-109頁),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依照證據調查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五、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242條、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唯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劉秋香所遺留之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公同共有存續期間不能分割之約定,復未曾協議分割方法,則陳金福身為劉秋香之繼承人,本得依法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以消滅系爭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陳金福積欠原告系爭債權迄今尚未清償完畢,亦無其他財產足以償還該債務(見本院卷第122-123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復未就系爭遺產辦理遺產分割,堪認其有怠於行使分割系爭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之必要,自得代位陳金福訴請依照應繼分比例分割系爭遺產為分別共有。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陳金福請求其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遺產,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三「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之訴,本院雖准原告代位陳金福分割系爭遺產,然分割方法係考量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而為,原告既代位陳金福請求分割,亦同受其利,若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命兩造各依原告所受利益及被告之應繼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慧慧附表一(遺產):
編號遺產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1/22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房屋全部3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全部4存款: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臺幣30萬4,390元存款全部5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全部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及訴訟費用之負擔):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訴訟費用之負擔1陳金福1/3原告(代位陳金福)比例同左2陳金坤1/3陳金坤比例同左3曾美鈴1/3曾美鈴比例同左附表三(分割方法):編號遺產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1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94平方公尺)陳金福、陳金坤、曾美鈴各1/62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房屋陳金福、陳金坤、曾美鈴各1/33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陳金福、陳金坤、曾美鈴各1/34存款: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臺幣30萬4,390元存款陳金福、陳金坤、曾美鈴各1/35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陳金福、陳金坤、曾美鈴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