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5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一九號」應更正為「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一九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一九號」,顯係「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一九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一九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