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332號聲請人即繼承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因其女兒即被繼承人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新莊市○○里○○路瓊英巷8弄12之3號),於民國95年6月1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