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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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44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蔚霖選任辯護人吳俊龍律師被告張瑜玲選任辯護人 羅誌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046號、112年度偵字第10037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林蔚霖共同因供自己施用,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23至2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張瑜玲共同因供自己施用,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如附表編號22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之「共同基於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栽種大麻之犯意聯絡」應更正為「共同基於意圖供製造毒品供自己之用栽種大麻之犯意聯絡」,附表則更正如下;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林蔚霖、張瑜玲於本院準備及審判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法律適用:
(一)核被告林蔚霖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項之因供自己施用,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其因栽種而持有大麻種子之低度行為,為栽種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張瑜玲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項之因供自己施用,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其因栽種而持有大麻種子之低度行為,為栽種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2人就因供自己施用,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之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林蔚霖所犯因供自己施用,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別處罰。
(四)至被告張瑜玲之辯護人雖於審理中請求本案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然被告張瑜玲所涉本案栽種大麻之部分,植株數量非多,尚未臻至擴散流通之地步,情節固屬輕微,但其明知大麻為第二級毒品,竟為供己施用,無視國家禁令,使用相關器具栽種,仍具有一定侵害法益之危險,且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項已將法定刑大幅降低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其犯罪情狀,對照可判處之刑度,殊無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之情事,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併此敘明。
三、量刑審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就附件犯罪事實一部分,均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竟為供自己施用,而同為本案栽種大麻之犯行,其等所栽種毒品將可能使毒品之施用者對毒品成癮,戕害國人身體健康,顯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所生危害非輕,其等行為實值非難;另考量被告林蔚霖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其持有數種第二級毒品,且數量非微,對社會風氣、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危害,應予非難;參酌被告2人犯後均已坦承犯行,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審酌其等於審理中所自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林蔚霖得易科罰金之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被告2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等因一時失慮而罹刑典,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因認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前揭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爰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認為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又本院考量其等之犯罪情節、及為促使其等日後得以自本案確實記取教訓,認為仍有課予其等一定程度負擔之必要,是本院另依同條第2項第5款規定,命其等應各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如主文所示之義務勞務,並均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嗣其等如有違反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者,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其等緩刑之宣告,執行宣告刑,併此敘明。
五、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物,業據被告林蔚霖於本院審理中自陳為其所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語(院卷第103-104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大麻植株雖經檢出含有大麻成分,然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大麻,係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75號判決意旨參照);大麻之種子、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號判決可資參照)。是以本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大麻植株,均非屬該條例所列管之毒品,尚無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必要,併此敘明。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22所示之物,業據被告張瑜玲於本院審理中自陳為其所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語(院卷第104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
(三)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編號23至26所示之物,分別經鑑定為第二級毒品等情,有如附表編號23至26所示之鑑定報告可佐,堪認該等物品均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慧儀附表編號扣押物品數量鑑定結果備註1大麻植株3株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偵6046卷第121頁)2濕度控制器1臺3肥料1罐4通風設備1組5加濕器1組6除濕機2臺7濕度控制器1臺8電風扇3臺9LED植物生長燈3組10延長線2條11肥料1批12水耕桶3組13岩棉1包14溫濕度控制器1個15加熱棒1組16打氣設備1組17育苗盆1組18植物生長帳篷1組19抽水馬達1組20剪刀1把21門號0000000000號IPHONE13PRO手機1支22門號0000000000號IPHONE13PRO手機1支23大麻菸草1包檢出大麻,驗餘淨重0.55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偵6046卷第121頁)24LSD毒郵票2張檢出麥角二乙胺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偵6046卷第116頁)25大麻煙油3支檢出大麻,驗餘淨重合計1.24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偵6046卷第121頁)26迷幻蘑菇1罐檢出 西洛西賓 ,驗餘淨重1.4824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偵6046卷第117頁)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2年度偵字第6046號
第10037號被告林蔚霖男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吳俊龍律師被告張瑜玲女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林聰豪 律師
羅誌輝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蔚霖及張瑜玲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竟共同基於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犯意聯絡,由林蔚霖於民國111年11月間,透過網路賣家取得大麻種子後,自112年2月起,在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住處,利用林蔚霖購買之濕度控制器、通風設備、加濕器、LED植物生長燈、打氣設備及張瑜玲購買之除濕機等栽種設備栽種大麻,栽種期間渠等並以通訊軟體Telegram「神農之家」群組溝通溫度濕度之調整、遮光方法等栽種大麻相關事項,以此方式共同持續栽種3株大麻植株而持有之。
二、林蔚霖另明知大麻、大麻煙油、麥角二乙胺(LSD)及西洛西賓(Psilocybine)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12月間、112年2月間,陸續以通訊軟體Telegram向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購得第二級毒品大麻菸油3支、麥角二乙胺(俗稱毒郵票)2張、西洛西賓(俗稱迷幻蘑菇)1包、大麻菸草1包而持有之。嗣於112年3月14日下午4時10分許,為警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林蔚霖及張瑜玲之上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林蔚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林蔚霖就所涉上開栽種大麻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犯行坦承不諱。2被告張瑜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張瑜玲就所涉上開栽種大麻犯行坦承不諱。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及扣押物品照片共42張。佐證上開犯罪事實。4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5月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8470號鑑定書1份。證明扣案送驗植株檢品3株、菸草狀檢品1包(淨重0.57公克)、液體檢品3支(淨重0.81公克、0.43公克)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事實。5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0日報告編號3321D001、3321D002號成分鑑定報告書各1份。證明扣案之郵票2張(毛重15.41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乾燥菇類(淨重1.8704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西洛西賓成分之事實。6被告林蔚霖之手機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共37張、張瑜玲之手機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共20張。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林蔚霖及張瑜玲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項因供自己施用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嫌;被告林蔚霖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林蔚霖栽種大麻前持有大麻種子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供製造之用而栽種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就所犯因供自己施用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林蔚霖所犯上開因供自己施用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草、大麻煙油、LSD及西洛西賓,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大麻植株及附表編號14至32之器具,為被告用以栽種大麻所用之物,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報告意旨另認被告上開所為亦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乙節,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原料、原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大麻屬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栽種與製造不同,製造大麻係將栽種成長後之大麻葉予以加工,使成易於吸用之製品而言。大麻之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將大麻種子栽種發育至大麻植株之行為,尚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之構成要件有間,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上開犯罪事實,具有事實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檢察官翁貫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桂香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編號扣押物品數量1大麻菸草1包(淨重0.57公克)2LSD毒郵票2張3大麻煙油3支4迷幻蘑菇1罐(淨重1.8704公克)5磅秤2個6霧化器1個7研磨器1個8濾嘴1包9捲菸紙1包10捲煙器1組11儲存罐3個12水煙壺1個13大麻植株3株14濕度控制器1臺15肥料1罐16通風設備1組17加濕器1組18除濕機2臺19濕度控制器1臺20電風扇3臺21LED植物生長燈3組22延長線2條23肥料1批24水耕桶3組25岩棉1包26溫濕度控制器1個27加熱棒1組28打氣設備1組29育苗盆1組30植物生長帳篷1組31抽水馬達1組32剪刀1把33門號0000000000號IPHONE13PRO手機1支34門號0000000000號IPHONE13PRO手機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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