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2號原告 張馨予 被告 藍啓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藍啓洋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謝茵絜法官黃秀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