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非調字第500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家非調字第500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司家非調字第500號聲請人 許雅涵 代理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
郭栢浚 律師相對人 江芮誠 代理人 許淑琴 律師、 馬健嘉 律師、 科權洲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於民國(下同)年月日失蹤,迄今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年(家催)第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並提出為證。
二、本院依職於調閱本院年度家催字第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
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於年月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調取本院年度家催字第號公文催告聲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二、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三項但書及修正前民法第八第項規定,得於失蹤滿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自民國年月日失蹤,計至民國年月日屆滿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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