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215號聲請人 許鳳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許水泉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謂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惟就其程序如何處理,現行法卻未予明定,以致實務運作上欠缺依據,爰特立本條規定,以利適用。
二、查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許水泉不幸於民國109年4月1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