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財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原告 鄭賢鋒 訴訟代理人 游泗淵 律師
蕭仁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芙華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依原告於民國109年5月13日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0萬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128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10,900元,尚餘404,228元尚未繳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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