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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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0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昭儀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佩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具狀到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3年3月15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303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萬3,650元(見本院卷第18頁),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