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3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3800號債權人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煒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良俊巨光企業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之印文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㈢提出「巨光企業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
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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