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七年四月二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五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