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8號5樓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89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隱匿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關於被告隱匿扣案電子遊戲機臺之時地補充為「於94年1月15日查獲上開機臺後某日,在臺南縣永康市○○○街○○○號其所經營之『中日超商』騎樓」等文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38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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