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家樺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前於民國100年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與債權人成立前置協商,並經本院10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233號裁定認可在案。聲請人應陳明自成立前置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聲請人已依約履行幾期還款義務?已還款金額?當時還款來源?自何時起未清償?聲請人之父係於何時中風(應提出當時之診斷證明書)?聲請人因聲請人之父中風而生活負擔變重之具體情形?
二、應提出聲請人與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聲請人詳細說明其母 張方美惠 有何受扶養之必要?並應提出 張政宗 及張方美惠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張政宗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於103年5月16日具狀陳報尚有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列入債權人清冊,是應重行製作列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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