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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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64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丙○○
7、2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田鈴珠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田鈴珠」抑或為「甲○○」?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