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金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第1032號、100年度執字第4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金鎮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柒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金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金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90號、99年度訴字第2110號、99年度訴字第2409號、99年度訴字第3272號及99年度易字2679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前開99年度訴字第1490號、99年度訴字第2110號及99年度訴字第2409號判決經被告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895號、99年度上訴字第1799號及99年度上訴字第2287號判決以被告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確定),其中編號1至6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09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受刑人林金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04.07│99.04.07│99.06.10│├──────┼──────────┼───────────┼──────────┤│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99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99年度毒偵字第222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490號│99年度訴字第1490號│98年度易字第2110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17│99.08.17│99.08.1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895號│99年度上訴字第1895號│99年度上訴字第1799號││決├────┼──────────┼───────────┼──────────┤││判決確定│99.10.25│99.10.08│99.10.2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105號(100執更1322│13105號(100執更1322執│13113號(100執更1322│││編號1-6定執行刑2年8│編號1-6定執行刑2年8│編號1-6定執行刑2年8│││月)│月)│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04.10│99.04.10│99.07.28│├──────┼──────────┼───────────┼──────────┤│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257號│99年度毒偵字第2257號│99年度毒偵字第351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2409號│99年度訴字第2409號│99年度訴字第3272號││實├────┼──────────┼───────────┼──────────┤│審│判決日期│99.09.30│99.09.30│100.01.26│├─┼────┼──────────┼───────────┼──────────┤│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287號│99年度上訴字第2287號│99年度訴字第3272號││決├────┼──────────┼───────────┼──────────┤││判決確定│99.12.13│99.12.13│100.02.2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42號(100執更1322│242號(100執更1322編│第2995號(100執更132│││編號1-6定執行刑2年8│號1-6定執行刑2年8月)│2編號1-6定執行刑2年│││月)││8月)│└──────┴──────────┴───────────┴──────────┘┌──────┬──────────┬───────────┬──────────┐│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12.21│││├──────┼──────────┼───────────┼──────────┤│偵查(自訴)│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82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26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3.17│││├─┼────┼──────────┼───────────┼──────────┤│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2679號││││決├────┼──────────┼───────────┼──────────┤││判決確定│100.04.1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768號(鈞股,定刑│││││前執行至10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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