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村 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鴻滄
鄭鴻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
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4084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被上訴人鄭鴻滄簽發之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本票,及鄭鴻忠簽發之340萬元本票之強制執行程序,均予撤銷。惟經本院判准被上訴人鄭鴻滄簽發之500萬元本票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即為其不服之部分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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